中国食品网

种子法修订:缩小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范围

   2015-11-08 科技日报41560
核心提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种子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革完善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科技日报讯 (记者陈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种子法修订的重点之一是改革完善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
 
    “品种审定制度是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 岳仲明说,此次修订主要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对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绝大多数纳入了品种登记管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但他同时表示,我国在品种登记制度方面缺乏实践经验,起步阶段登记范围不要过宽、登记门槛不要过高、程序不要太复杂,要防止变相审定,应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也就是说,主管部门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做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上市推广,满足市场需要。主管部门也可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对种子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
 
    此次种子法修订的另一大亮点是新增了“新品种保护”章节。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副主任张福贵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是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
 
    张富贵介绍,目前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的快速发展,仅靠条例保护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
 
    此次种子法修订借鉴了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修订后的种子法明确了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要求,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