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陈奕桔报道 11月7日开始,流动食品摊贩需“亮照”经营。该团食品安全办出台《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从今年11月7日起,凡经营者在集市或两镇区政府部门允许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但无固定店铺的,均需到工商所、卫生监督所和团两镇区综合执法中队办理备案手续,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该《办法》大部分内容对食品摊贩该如何扶持和监管,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重视民生、回应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诉求的立法宗旨显而易见。
以前,一些流动食品摊贩、食品店往往易出现卫生条件、食品质量不过关等情况,且难于监管。从今年11月7日起,一三三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出台相关办法,规范管理食品流通经营户,加大监管力度,要求没有固定摊位、但在集市、相关部门允许场所内的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户,都必须到工商卫、生监督所和团两镇区综合执法中队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备案,
一三三团食品监管部门负责人罗效民进一步解释,需要备案的流动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零售;无固定店铺但在集中交易市场或政府允许场所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个人;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
而居民常规概念上理解的走街串巷的流动摊贩;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比如现做现卖的摊贩;以及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食品,比如餐饮摊档,烧烤摊则不作为流通摊贩进行备案管理。对这些经营者,当事人应当根据《一三三团流动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群众对流动食品摊档合法化、引导规范经营也有很大的呼声。新《办法》满足居民需求,体现了正视这一群体、正视问题的立法责任;有关的倡导和鼓励的内容,也较以往的《办法》有很大的创新,体现了立法的智慧。
为了防止经营过程中对食品造成二次污染,保障食品安全,新《办法》中对申请经营食品的准入门槛进行严格规定。要想获得备案证的,必须保证经营场所远离厕所、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直接入口食品的经营点远离鲜活畜禽、水产品销售点、宰杀点20米以上。同时,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得使用报纸、非食品专用塑料袋等进行包装。经营场所的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安全、无害并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
此外,从业人员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工商部门还将对备案经营户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经营食品、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巡查监管。
“食品经营的准入门槛量化明确后,可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对消费者、经营者都有好处。”罗效民表示。
“流动食品摊贩将对其姓名、住址、健康证明、临时占道许可证明、摊位租赁协议等进行登记,这样将减少或避免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该团食品安全监管负责人罗效民表示,新《办法》出台避免了食品流通市场监管“盲区”,降低食品安全隐患。
而将这类流动食品摊贩经营户信息进行登记后,为今后更好地对其进行巡查,进行更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