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生〔2015〕300号
【发布日期】 2015-11-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11/t20151109_1136091.html
【发布文号】 苏食药监食生〔2015〕300号
【发布日期】 2015-11-09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sfda.gov.cn/xxgk/xxgkml/201511/t20151109_113609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违法添加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告》(2015年第74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保健酒、配制酒经营者按照《通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假冒产品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发现其他涉嫌违法添加的保健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和相关产品,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尚在调查中的案件,要尽快查清违法事实,严惩违法行为;对已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假冒产品,要进一步追查来源,坚决取缔制假售假黑窝点。
三、对查封、召回、下架的产品,要严格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销毁,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