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新闻网消息 (记者 曹瑞云)记者11月19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召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百日攻坚综合整治行动”推进会上获悉,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摸底调查和整治过程中,该局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依规分类施治,对符合生产经营条件的积极帮助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纳入许可管理;对符合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条件的将一户不落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将坚决予以取缔。市食药监局还将统一印制的通告及登记表各1万份下发到各县(市)区,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张贴到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和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集中区域。
餐饮类食品摊贩登记管理要求
-餐饮类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以烹饪等方式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并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餐饮类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30日;
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向县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符合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情况应做好记录;
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清理储水设施,保持清洁卫生;
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统一穿着一致色调的工作服(套袖、帽子、围裙等)。
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制售食品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等应无毒无害,易清洗、消毒,使用过程中做到生熟分开;食品的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应具有专用的餐厨废弃物容器及防尘、防蝇等设施。
禁止使用下列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回收的食品;
散装食用油;
废弃食用油脂及其制品;
非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
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和其他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处理的食品;
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法律法规要求的食品。
餐饮类食品摊贩经营行为基本要求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禁止现场加工盒饭、冷荤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鲜榨果汁、寿司、三明治等高风险食品,禁止销售散装酒、乳制品等高风险食品。
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要严格遵守《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应当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或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饮具。
流通类食品摊贩登记管理要求
-流通类食品摊贩的登记范围:食用农产品摊贩、预包装食品摊贩、散装食品摊贩、现场制售食品摊贩。
流通类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要遵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
按经营品种的不同,具体登记内容主要有:
销售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销售者、经营者填报的《河北省“五小”食品业态摸底调查表》(复印件);
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销售者、经营者的承诺书、登记表(复印件);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食品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8类食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18类高风险或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
乳制品、酒类、罐头制品、果冻、肉制品(不含酱卤、腌腊肉、熏烧烤肉制品)、饮料(含瓶、桶装饮用水)、冷冻饮品、调味品(糖、味精、鸡精)、方便面、速冻食品、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蜜饯、食用动物油脂、蜂产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国家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