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李某在安徽省芜湖市经营了一家香料行,主要销售火锅底料。2013年至2015年3月,李某将罂粟壳研磨成粉加入火锅底料中,长期销售给益阳一火锅店。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火锅店的底料进行抽样检查,发现含有罂粟碱、吗啡、那可丁等有毒有害成分。2015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并从其香料店内查获可疑植物干果160余克。经物证检验,从李某处查获的植物干果含罂粟碱、吗啡、可待因成分。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将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加入火锅底料中并长期进行销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湖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