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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胶囊含“慎用”成分未标注 消费者维权获十倍赔偿

   2015-11-28 法制网3210
核心提示:法制网讯(通讯员 高栋明 吴欢)消费者购买营养胶囊后发现该商品含芦荟成分但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每日使用用量,且未标注该产品
    法制网讯(通讯员 高栋明 吴欢)消费者购买营养胶囊后发现该商品含芦荟成分但未按照规定标注产品每日使用用量,且未标注该产品 “孕妇与婴幼儿慎用”,于是诉至法院维权。11月25日下午,该案一审宣判,常熟法院判决商家支付十倍赔偿。
 
    2015年5月,孙某在某药店先后买下库拉索芦荟提取物营养软胶囊84余瓶,共计15792元,打算送给怀孕的朋友,但被朋友告知孕妇不能食用库拉索芦荟,于是上网查询后得知,该产品使用的“库拉索芦荟”为新食品原料,孕妇与婴儿应慎用。于是孙某将销售该营养胶囊的商家诉至法院,认为该产品未标注每日的使用用量和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应慎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要求十倍赔偿。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等内容。涉案商品标注了配料含库拉索芦荟提取物,但既未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也未标注每日最大食用量警示语。由此可能导致不适宜服用库拉索芦荟凝胶食品的消费者误服,或消费者超过每日食用限量,从而可能对消费者身体造成损害。涉案商品的食品标签缺少必要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示,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审理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交的5份销售小票部分字迹已不可辨认,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该5份销售小票系其购买14瓶涉案商品的主张未予采纳,认定原告购买库拉索芦荟提取物营养软胶囊70瓶,计13160元。另新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将标准提高到“十倍赔偿”,据此判决商家返还原告孙某货款13160元,并十倍赔偿131600元,孙某返还库拉索芦荟提取物营养软胶囊70瓶。
 
    【法官提醒】
 
    商家往往对商品的标注事项重视不够,通常仅注意产品性能,对商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的用词、执行标准、慎用字样等内容缺乏关注,甚至部分商家认为消费者一般不会关注标签标注事项而属于管控,对此建议商品生产商、销售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尤其要注意商品标签的标注,不能误导或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一旦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在第一时间保存好证据,并积极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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