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早报讯 据《河北青年报》报道,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及其食品安全现状堪忧。河北省特制定了《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并于26日提请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其中明确,今后,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以及专供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否则将予以重罚。
鼓励小作坊经营地方特产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综合治理,统一规划建设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或者指定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地方特色食品和传统食品,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
小作坊不得生产饮料酒类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以及果酒等)、罐头、果冻、饮料等食品。
不得加工生产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中小学生、老年人、病人、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的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
否则,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首次出厂合格方可售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须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否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条例(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登记证载明品种范围之外的食品。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流动小摊贩也须登记管理
食品摊贩实行登记管理。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食品摊贩登记卡。
流动的食品摊贩无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直接申请领取登记卡。而且,食品摊贩应在其摊位明显位置悬挂登记卡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被吊销登记证(卡)的,食品小作坊开办者、食品摊贩经营者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