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吉食药监食流通〔2015〕42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fda.gov.cn/shipintzhikdh/23592.jhtml
【发布文号】 吉食药监食流通〔2015〕42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fda.gov.cn/shipintzhikdh/23592.jhtml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5日
吉林省食品流通环节许可后续监督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监管体系,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职责
1.掌握分析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制定、完善各项制度;
2.依法组织防范食品安全事件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3.组织开展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指导和专项整治工作;
4.负责全省食品流通许可政策指导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5.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要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属地负责原则,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承担对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的审核发放工作;
2.负责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承担本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
4.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工作;
5.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三)《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四)其它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三、内部监管工作机制
(一)监管原则和频次要求
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主体从事食品经营前须主动向属地食品许可审批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营业。
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对辖区的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监督形式和要求
1.流通环节现场监督检查。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食品经营行为、食品质量安全、食品进货查验及查验记录制度落实、市场主办方履行食品安全责任落实义务等进行监督检查。
2.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抽检计划,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和省级抽检工作,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抽检工作。抽检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1)消费者投诉及举报较多的食品;
(2)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食品;
(3)案件查办中涉及的食品;
(4)根据有关部门通报情况需要进行抽检的食品。
3.风险监测。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对采集的样品、收集的数据进行评估。
4.约谈负责人。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约谈机制,对经营主体在经营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应该对食品经营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不定期约谈。
5.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省局负责对下级食品流通环节行政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应按照要求组织对辖区的食品流通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省局每年组织对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终考核,具体办法根据省局考核细则进行实施。
6.检查自查报告。市、县两级食品安全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的,由当地监管部门责令经营单位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书,依法进行处置。
7.宣传警示。省局将宣传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综合评价体系,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本辖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措施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市、县两级食品流通许可审批部门应当在每月10日前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取经营主体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2.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无证从事食品经营违法行为的查处。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经营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以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3.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4.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经营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1.食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
(1)因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3)伪造食品流通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4)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
(6)因食品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
(7)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诊断报告,确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8)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纳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经营者,由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也可通过新闻媒体、政务网站等其他方式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食品安全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经营者,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五、协同监管机制
(一)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经营行为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移交当地监管部门进行处置,下级监管部门应当跟进监管,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上级监管部门。
(二)各地(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经营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处理:
1.应取得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擅自以经营主体名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
2.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营业执照的;
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市县两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对经营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经营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六、救济处理机制
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在流通消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七、保障措施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更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切实加强改革后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