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金山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金府发〔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6-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jsq.sh.gov.cn/gb/shjs/zfgbxb/liushiliu/userobject1ai71799.html
【发布文号】 金府发〔2012〕10号
【发布日期】 2012-06-0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jsq.sh.gov.cn/gb/shjs/zfgbxb/liushiliu/userobject1ai71799.html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规范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确保金山蟠桃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山蟠桃”,是指以“金山”地名命名的,用于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的蟠桃。
第三条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1年第197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为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廊下镇光明村、南塘村,金山卫镇塔港村、星火村、横召村,张堰镇秦望村,朱泾镇五龙村、慧农村,亭林镇周栅村、后岗村、驳岸村现辖行政区域。
第四条 任何从事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生产或者销售的企业、个人及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应该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任何生产、销售金山蟠桃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登记公告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
第六条 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国家标准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图案和“金山蟠桃”文字组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机构职能
第七条 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护委),并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保护办),保护委负责协调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管理工作。
保护委在金山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质量技监局、区农委、工商金山分局、区财政局、区环护局、以及吕巷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保护办设在区质量技监局,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初审和管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保护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与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关的政策措施;
(二)制定和实施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组织专用标志的申报;
(四)监督管理专用标志的使用;
(五)协调建立、管理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信息管理系统;
(六)负责协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金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护委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理金山蟠桃生产经营者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上级部门审批;
(三)使用专用标志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监督检查。
第三章 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
第十条 凡符合条件的生产、销售金山蟠桃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区质量技监局申请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及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金山蟠桃;
(二)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都符合《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的蟠桃。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区质量技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个人身份证和土地承包合同或土地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生产者自述材料(包括种植品种、面积、产量、质量、人员、管理和经济效益等);
(四)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材料;
(五)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检测报告。
第十三条 生产者经申请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权。
第四章 产品专用标志管理
第十四条 获批准后的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有权在其产品的标签上、包装上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粘贴在标签上,也可印制在包装物或标签上,但不得变形或变色。
生产者于每年初制定专用标志使用计划上报区质量技监局,年终上报使用情况表汇总并附使用情况说明。区质量技监局对专用标志使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依法获准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许可他人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在其产地范围以外的产品上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第十六条 未获准使用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专用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专用标志。
第十七条 销售经营金山蟠桃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和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并执行进货索证验收制度。
第五章 产品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生产技术、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者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建立成品入、出库台帐。
第二十条 已经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质量技监部门依法报请上级部门撤销其资格、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金山蟠桃》地方标准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的;
(二)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冒金山蟠桃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管理。凡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金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