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婺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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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行为,保证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与特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婺源绿茶”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8年第122号公告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即婺源县现辖行政区域内种植、加工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婺源绿茶》地方标准的绿茶。
第三条 凡从事婺源绿茶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以及从事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所有权属于婺源县人民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
第五条 鼓励茶叶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以促进婺源绿茶产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婺源县人民政府成立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婺源绿茶保护办),办公室设在婺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婺源绿茶保护办的职责是:
(一)拟定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二)推广使用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三)受理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四)负责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包装物的备案登记;
(六)负责《地理标志产品 婺源绿茶》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宣贯、实施;
(七)参与婺源绿茶产业发展政策制定和实施;
(八)参与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
(九)完成县人民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专用标志的申请和使用
第八条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由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婺源绿茶文字组成。专用标志印制费用由县财政保障,婺源绿茶保护办设计、核发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不得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
第十条 申请使用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应向婺源绿茶保护办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公章;
(三)由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原料产自保护地域的证明;
(四)法定检验机构当年出具的符合《地理标志产品 婺源绿茶》地方标准的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五)年产合格婺源绿茶预计销售量和销售额报表;
(六)遵守《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承诺书;
(七)相应品类、等级的茶叶标准样品(现场审查样品室)。
第十一条 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材料通过婺源绿茶保护办初审,经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生产、经营者在办理以下手续后即可获准在其产品上使用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与婺源绿茶保护办签订《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许可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
(二)申领《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
(三)提交每批次拟用专用标志的产品品类、等级、规格、数量等信息材料、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及所用包装物实物样品,在婺源绿茶保护办核实后领取核发的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
(四)按照《合同书》约定缴纳证书工本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已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必须在每年12月向婺源绿茶保护办提出《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年度复审申请,并报告当年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和下年度使用计划。
第四章 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产品包装物上粘贴使用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二)使用专用标志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四条 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者的义务:
(一)严禁在婺源绿茶中掺假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维护婺源绿茶品质和市场信誉;
(二)配备专人负责专用标志、包装物的使用和管理,建立专用标志和对应包装物使用台账,确保专用标志不流失、不买卖、不转让、不乱用;
(三)配合婺源绿茶保护办对婺源绿茶产品质量和专用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四)婺源绿茶的种植、加工等严格按照《地理标志产品 婺源绿茶》地方标准执行,并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五)生产者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外生产的茶叶,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六)产品包装标识的内容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同时须标注《专用标志证书》编号,经营者应当验明产品专用标志证书、检验合格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建立进、出货台账;
(七)生产、经营者使用专用标志的包装须送包装物样品实物至婺源绿茶保护办备案登记。
第五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五条 婺源绿茶保护办应对使用专用标志的婺源绿茶产品的原料产地、产品名称、生产环境、加工工艺、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等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专用标志印刷、核发、使用的台账。
第十六条 依法对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实施保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依法查处:
(一)擅自印刷、伪造、销售和使用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或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的;
(二)已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者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专用标志的;
(三)未按《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一年内产品有2次检验不合格的;
(五)获得专用标志2年内未使用的;
(六)产品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责令整改仍不整改到位的;
(七)《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证书》未申请年度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六章 管理延伸工作
第十八条 逐步建立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数码防伪与语音查询系统平台,将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使用与防伪技术相结合。
第十九条 加强婺源绿茶质量检测机构建设,完善监督和检测制度。
第二十条 组织使用专用标志生产、经营者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提高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从事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婺源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