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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72号)

   2015-12-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87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72号【发布日期】 2015-11-23【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 2015-11-23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5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2015年11月23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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