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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1.8元买到变质蛋糕 南京消费者获赔500元

   2015-12-04 南报网1630
核心提示:南报网讯(通讯员 董明 记者 邹伟)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散称食品芯丰脆筒蛋糕,共付了11.8元,当天回家食用时,发现
     南报网讯(通讯员 董明 记者 邹伟)近日,消费者陈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散称食品“芯丰脆筒蛋糕”,共付了11.8元,当天回家食用时,发现所购食品“芯丰脆筒蛋糕”在保质期内已发霉变质,后投诉到南京市政府12345热线,要求按照《消法》规定给予赔偿。
 
    超市在出售商品时应该保证商品的质量,出售变质的商品是超市的日常管理不严格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出售变质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对消费者的欺诈,使用《消法》第55条处理。因消费者购买商品金额为11.8元,按《消法》3倍赔偿不足500元,应赔偿500元,经南京市六合区消费者协会葛塘分会调解,超市方同意给消费者赔偿500元,双方达成一致。
 
    《消费者协会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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