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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当赠品 消费者获赔600元

   2015-12-08 温州商报1740
核心提示:商报讯(通讯员 郑祥福 黄浦)商家为促销经常推出各类赠品活动,比如购物送礼、买一送一等。然而,商家赠送的商品若存在过期、霉
     商报讯(通讯员 郑祥福 黄浦)商家为促销经常推出各类赠品活动,比如“购物送礼”、“买一送一”等。然而,商家赠送的商品若存在过期、霉变、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消费者曾先生向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梧田所投诉,他在梧田某超市购买了一桶价格为76.8元的玉米油,结果发现随大桶赠送的小瓶油是过期的。他找到超市工作人员要求赔偿,但双方始终协商不下。
 
    接到投诉后,梧田市场监管所、消保分会调解人员立即开展调查。曾先生向调解人员出示了购物小票以及赠送的过期食用油,要求超市按《食品安全法》赔偿1000元。而超市负责人承认工作中存在失误导致赠品油过期了,但只愿给消费者再换一瓶。
 
    调解人员指出,根据今年10月份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经营者出售过期食品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以一赔十,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使商品是赠品,经营者也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经调解,超市负责人向消费者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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