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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都用“花好月圆”两大饼商对簿法庭

   2015-12-09 南方日报5620
核心提示:包装都用花好月圆两大饼商对簿法庭维权之路走了5年,通用元素构成的商品包装是否为通用包装成争议热点每年中秋节再次上演每年例
     包装都用“花好月圆”两大饼商对簿法庭
 
    维权之路走了5年,通用元素构成的商品包装是否为“通用包装”成争议热点
 
    每年中秋节再次上演每年例牌的“月饼争夺战”,精致的包装无疑是各大品牌月饼制造商的一大卖点,不过,如果与知名品牌包装太相似,就有可能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构成侵权。
 
    5年前的中秋节前夕,深圳安琪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安琪公司”)员工在全市各大超市购买了一批深圳市乐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乐琪公司”)生产的月饼,将乐琪月饼和安琪月饼包装盒放在一起比对,让他们大吃一惊,同样的鲜红色底色、雷同的黄色字体,大小基本一致的月亮和红花绿叶图案……
 
    这次,这家在深圳经营已有10余年的老牌饼商选择了法律途径维权。因认为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装潢被仿冒,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安琪月饼”将“乐琪月饼”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不过,两家饼店竟然申请了不同的专利,这让安琪公司的维权之路一波三折。 ●南方日报记者 戴晓晓 实习生 穆玉洁 通讯员 梁冰
 
    ■案件直击
 
    月饼包装盒图案相似 老牌饼铺索赔50万
 
    安琪公司诉称,该公司持有的“安琪”牌月饼系知名商品,从1997年起连续获得“中国食品博览会金奖”“中国名优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众多奖项,其广式月饼制作技艺在2008年被列为“第二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安琪”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设计和印制的月饼外包装、装潢纸盒、铁盒以及宣传资料等,构成了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
 
    但是,该公司发现,近来乐琪公司使用与“安琪”近似的商标,并大量仿冒“安琪”月饼特有的包装、装潢,生产和销售“乐琪月饼”,使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例如两者包装盒主体色调均采用鲜红色;包装盒正面盒背面的文字字体雷同,都采用黄色,仅一个是竖排,一个是横排;包装左上角均使用了大小基本一致的黄色月亮图案;包装盒下面部分则都是非常相似的大红花和绿叶图案。
 
    “乐琪公司此举不仅违反了我国商标法和着作权法,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严重侵权。”安琪月饼遂将乐琪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乐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安琪月饼商标、包装、装潢相似的乐琪月饼,销毁库存包装盒,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维权费用3.4万余元。
 
    以第三方调查为据 乐琪称其不构成侵权
 
    乐琪公司辩称,该公司不构成侵权。“安琪”的商标名称、字体、图形都和“乐琪”不同,安琪月饼的装潢图案是以花好月圆为主题的红色背景,花好月圆的主题图案是中国传统的吉祥图案,早已进入公共领域,并没有独创性,任何人均可以使用。而且这种装潢在月饼上的应用相当广泛,荣华、泮溪等多个月饼品牌多年前就使用类似花好月圆的主题装潢。因此,该装潢并不是安琪月饼所特有的。
 
    资料显示,乐琪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31日,2006年乐琪公司设计的食品包装盒(金装至尊双白)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据此,乐琪公司认为其采用的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乐琪公司还称,安琪公司曾就此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分局委托第三方进行了《安琪月饼和乐琪月饼包装相似度消费者调查分析》,并得出了“两个牌子的包装总体不完全相似”的结论。
 
    是否特有标志存疑 一审驳回安琪诉求
 
    本案一审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琪”月饼可以认定为知名商标。因为月饼和传统的中秋佳节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作为蕴含喜庆之意的红色、蕴含团圆之意的圆月以及蕴含美满之意的红花绿叶,常被用作于月饼包装、装潢的通用设计元素。而月饼生产厂家在将红色、圆月、花朵、绿色使用于月饼的包装、装潢的同时,还表明了各自所使用的商标。由此可见,仅凭红色、圆月、花朵、绿叶这些颜色、图案及其排列组合所构成的包装、装潢已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区别该类商品来源的主要标志是各生产厂家的商标。
 
    该院同时认为,虽然安琪和乐琪月饼都使用红色、圆月、花朵、绿叶这些元素来设计月饼的包装、装潢,但两公司均在包装、装潢上突出标明了各自的注册商标,且对注册商标中文字的使用在排列、字体上均有较大的差异。对比两家月饼包装、装潢,从视觉效果上看,虽然两者的颜色、图案具有一定的近似度,但视觉注意力首先还是被两者的商标所吸引,该院对安琪公司称乐琪月饼包装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说法,法院不予支持。
 
    该院遂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安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安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明辨专利权争议 安琪月饼二审获胜诉
 
    本案二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安琪月饼的装潢整体布局、色彩运用、主要颜色的选择和排列,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上,体现了独特的设计理念,再结合安琪月饼有较高的知名度,且该装潢由安琪公司最先并持续使用,已经具有较强的指示作用和显着性。乐琪公司未能证明本领域涉案装潢通用的程度能占多少比例,因而不能认定安琪为通用包装。
 
    同时,乐琪公司与安琪公司属同一地域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道安琪公司已经在先使用该装潢,仍擅自使用与安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近似的装潢,其行为已构成对安琪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据调查,“安琪”月饼包装盒取得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在1998年至1999年期间。乐琪公司的包装、装潢专利则是在2006年获批,由案外人吕宪炎在2010年转让给乐琪公司。尽管乐琪公司抗辩其采用的装潢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但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已妨碍安琪公司在先的合法权利,因此乐琪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
 
    据此,深圳中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有误,乐琪公司擅自使用与安琪公司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乐琪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乐琪月饼的包装装潢,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8万元。
 
    ■审判长解案
 
    通用元素构成的包装不一定是“通用包装”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潘亮:
 
    由通用元素组合成的商品包装、装潢并不必然构成通用的包装、装潢。同样的通用元素经过不同专业设计人员的设计,会因整体布局、排列组合、具体颜色、大小、多少、位置等方面的选取不同而呈现出差异性。
 
    本案中,虽有众多月饼厂商都使用红色、圆月、花朵、绿叶等元素来设计月饼的装潢,但是安琪月饼的装潢在整体布局、色彩运用、主要元素的选择和排列,以及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上,体现出完整的设计理念和独特性,在结合安琪月饼享有的较高知名度,且该装潢由安琪公司最先并持续使用,已经与安琪月饼密不可分。因此,安琪月饼的装潢具有较强的指示作用和显着性,不能认定安琪月饼的装潢已经达到通用的程度。
 
    ■名词解释
 
    包装装潢权
 
    包装装潢权是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该权利只能适用于知名商品。《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属于非核准性权利,也没有明确的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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