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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死猪加工出售 漳平一被告人一审获刑二年被罚10万

   2015-12-11 人民法院报1850
核心提示:本报讯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竟收购死猪进行加工出售。12月7日,被告人詹某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
    本报讯 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竟收购死猪进行加工出售。12月7日,被告人詹某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詹某租用漳平市芦芝乡梅水坑小杞水电站附近一废弃简易平房,并设立冻库,用于宰杀死猪并冷冻储存死猪肉。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人詹某在龙岩市新罗区一带养猪场以及南靖县和溪镇一家死猪无害化处理厂收购死因不明的死猪,后雇请工人吴某、骆某等人(均已判刑)到该简易平房将死猪进行剥皮、解剖,对猪肉分类包装,然后冷冻在该冻库里,待积累到一定数量时,将成批死猪肉销往厦门。
 
    2014年4月1日下午,詹某指使工人将冷冻的死猪肉从简易平房运往漳平市和平镇某村民家的冻库存放途中,被漳平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当场查获。漳平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詹某租用的简易平房和现场查获的冻猪肉共计8995公斤。
 
    经漳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调查,涉案冻猪肉均未经过检疫。经福建省龙岩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涉案冻猪肉的样品中未检测出猪瘟病毒核酸、口蹄疫病毒核酸、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原核酸。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冷冻死猪肉价值人民币12356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是死因不明的死猪而进行生产、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综合被告人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立烽 俞玮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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