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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5-12-20 黑龙江日报2680
核心提示: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我省近日出台并施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我省近日出台并施行《黑龙江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对各地政府和承担食品安全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办法。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是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是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是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此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食品安全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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