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系“剑南春”商标的专用权人。安徽合肥盛本商贸有限公司在一号店、天猫、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盛本酒类专营店”,以真假掺杂的方式,销售假冒的52度500毫升装“剑南春”白酒,销售金额达人民币85万余元。近日,剑南春公司将盛本公司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剑南春公司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盛本公司销售的被控侵权白酒系假冒商品,盛本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剑南春”商标的专用权,判决盛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剑南春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盛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日前,该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二审。在二审法庭上,剑南春公司提供了公证购买的公证书、鉴定报告等,并由其工作人员到庭详细陈述了真假酒的对比特征。
法庭认为,剑南春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完整记录了代理人在相关网站订购白酒、公证人员陪同其提货并将快递件交由公证人员保管、在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拆封快递件并对快递及快递内的白酒进行拍照、最后再由公证人员将白酒封存后交由代理人保管的整个过程,且上述公证过程中形成的网页截屏、照片等均作为附件附于公证书之后,该公证书真实有效。而且,剑南春公司工作人员到庭详细陈述了真假酒的对比特征,因此,剑南春公司对其事实主张已尽到了相应的举证义务,虽然盛本公司对真假酒的鉴别主体和方式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所以上海知产法院认定盛本公司销售的涉案4瓶白酒均为假酒。
另外,法院表示,盛本公司虽抗辩其销售的均为真酒,且均来源于剑南春公司的代理销售商,但其提供的购货发票记载的进货数量与同期盛本公司在一号店、天猫、京东等网络销售平台上的销售数量之间存在较大差额,对此盛本公司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盛本公司存在销售假冒“剑南春”白酒的行为,构成对“剑南春”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上海知产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庭后,法院向澎湃新闻记者透露,本案涉及的假冒商品为酒类商品,与消费者的健康密切相关,而且售假者将假冒商品以真品的价格,用真假掺杂的方式,在国内知名的一号店、天猫、京东等多个网络销售平台上进行销售,迷惑性和隐蔽性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通过查明真假酒的不同特征、盛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内购买和销售商品数量存在较大差额等事实,认定盛本公司存在售假行为,并判决盛本公司赔偿商标权利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