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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买到15元问题饮料 商家支付1000元赔偿

   2015-12-24 扬州晚报1870
核心提示:本报讯(通讯员 陈家瑞 丁杰)近日,江都区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虽然纠纷起因只是一瓶价值15元的芒果汁,但是店家因
     本报讯(通讯员 陈家瑞 丁杰)近日,江都区消协成功调解一起消费者维权纠纷,虽然纠纷起因只是一瓶价值15元的芒果汁,但是店家因此支付了1000元的赔偿金。
 
    12月6日晚,家住宜陵镇的周先生在镇上某饭店请客吃火锅,其间在该饭店购买了5瓶芒果汁饮料。前4瓶饮料都正常,当周先生等人正准备开启第5瓶芒果汁时,发现瓶内竟然有一只类似蜘蛛的异物。周先生拿着这瓶还没有拆封的饮料找饭店老板理论,店家承认是他们家出售的,也愿意承担责任,给予一定赔偿,但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没有达成一致。多次沟通无果,周先生带着那瓶价值15元的“问题芒果汁”,来到消协宜陵分会求助。
 
    消协工作人员接到求助后,随即召集双方前来调解。根据新《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经营者索赔,实行首付责任制。另外,新法规定,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店主支付其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店方同意向消费者周先生赔付现金1000元。
 
    新《食品安全法》关于不足1000元按照1000元赔偿的保底条款,消除了消费者由于购买金额较小不愿找麻烦的顾虑,也加大了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力度。据悉,这也是自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江都区消协调解的首起不足1000元按1000元赔偿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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