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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一期)公示

   2015-12-29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100
核心提示: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一期)进行公示。
  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一期)进行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月抽检8类食品276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7批次。其中,薯类及膨化食品9批次,水产及水产制品19批次,水果及其制品12批次,调味品72批次,特殊膳食食品8批次,全部合格;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8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占14.29%;蔬菜及其制品27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7.41%;饮料10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0.99%。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4批次:吉林省大安市龙昌榨油厂生产的虹昌大豆油(压榨)和虹昌黑花生油中检出过氧化值超标,吉林省大安市龙昌榨油厂生产的虹昌花生油(压榨)中检出过氧化值、苯并(α)芘超标;吉林省吉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九粮笨榨大豆油中检出溶剂残留量超标。
 
  (二)蔬菜及其制品2批次:长春市妙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妙香山鲜酸菜中检出二氧化硫超标,长春市妙香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白菜中检出添加剂苯甲酸超标。
 
  (三)饮料1批次:吉林省豆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连老汽水中检出二氧化碳气容量不达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吉林、四平、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上述4个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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