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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12-30 长城网1910
核心提示:长城网12月29日讯(记者 张建国)19日上午,记者从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政府第66次
    长城网12月29日讯(记者 张建国)19日上午,记者从河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第一部关于城镇供水用水管理的政府规章——《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河北城镇供水事业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办法》共7章53条,分为总则、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供水规划与建设、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供水用水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通篇体现了为民服务的立法主旨,在制度设计上注重维护用户利益,构建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
 
    水源:优先利用地表水限期关停自备水源
 
    《办法》明确规定了,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城镇供水用水应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市县政府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先利用地表水作为城镇供水水源,严格使用地下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应当限期关闭并依法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水质:二次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清洗一次
 
    结合河北实际,《办法》要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同时,为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相关部门应定期公布原水水质信息、供水水质信息、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等。构建环保部门水源地水环境监测、供水企业自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卫生计生部门卫生监督的城镇供水水质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水工程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镇供水、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管理: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
 
    《办法》规定,新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已建居民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水表出户改造,出户改造工程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城镇供水等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和已建居民住宅水表出户改造,应当积极推行智能化计量管理。
 
    鼓励建设单位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委托供水单位统一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通过合同约定方式,委托供水单位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维护: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
 
    为化解日常纠纷,《办法》明确了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责任的界限划分。将供水单位的维护责任从公共管网向用户端延伸,明确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单位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城镇供水设施维护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供水设施保护范围,由供水单位设立明显保护标志。供水单位应按要求对城镇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按计划检修城镇供水设施或者更换设备。
 
    职责: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
 
    《办法》明确了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等部门的重要职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办法》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6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单位要保障城镇供水不间断、不得擅自停供,因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要设立用户服务中心,设置供水服务热线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此外,供水单位要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岗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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