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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一养鸡场出售大量死因不明的鸡 买卖双方均获刑

   2015-12-31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240
核心提示:近期,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
     近期,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朱某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在凤阳县殷涧镇宋集村孙家洼水库附近山上经营一养鸡场,并雇佣了被告人吴某某在养鸡场务工。因养鸡场饲养的鸡不明原因大批死亡,为减少损失,丁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打电话给被告人朱某某,请朱某某帮助联系死鸡的买家。次日早晨,朱某某遂联系被告人王某某,并驾驶自己的小货车带王某某前往丁某某的养鸡场。吴某某明知养鸡场的鸡死因不明,仍将290只死因不明的鸡以6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某。朱某某驾驶其小货车携带王某某和购买的死因不明的鸡回到王某某家中,王某某支付给朱某某车辆费用100元钱。后王某某将购买来的死因不明的鸡拔毛,准备加工出售,于2015年1月26日被蚌埠市禹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当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在蚌埠市秦集镇九龙村将朱某某抓获;在丁某某经营的养鸡场里将吴某某抓获。2015年2月27日,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死因不明的禽类,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指控的罪名不准确。被告人王某某、丁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所起作用相当,是主犯。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被抓获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瑞青 荆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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