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甘肃:严格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01-04 中国食品网2050
核心提示:中国食品网讯 郭奇强报道:12月31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
中国食品网讯 郭奇强报道:12月31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并监督辖区严格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标准。
 
《通知 》明确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凡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一律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各市州局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通知 》强调,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受理GSP认证申请但未办结的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待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经营;对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升级改造并已受理其许可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允许其在变更完成后申请GSP认证及换证,但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待通过GSP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经营。
《通知 》要求,各市州局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积极采取飞行检查、跟踪检查等方法,督促企业持续按照新修订GSP和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通知 》补充规定,对2016年1月1日起停止药品经营的企业,各市州局要监督其做好库存药品储存及安全管理工作;对放弃经营的企业,有药品库存的,切实监督其做好库存药品的后续处理工作,重点做好库存特殊管理药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出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同时,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现代物流条件;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新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得擅自变通标准许可开办。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