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我局现对2015年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产品合格信息(第三十二期)进行公示。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1月抽检15类食品392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7批次。其中,焙烤食品5批次,餐饮食品32批次,茶叶及其相关制品、咖啡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5批次,蛋及蛋制品9批次,豆类及其制品4批次,蜂产品8批次,罐头1批次,粮食及粮食制品37批次,乳制品43批次,饮料11批次,全部合格;酒类114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占3.51%,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7.14%,蔬菜及其制品2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4.17%,水产及水产制品6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56%。现公示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具体信息如下:
(一)酒类不合格样品4批次:内蒙古闷倒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闷倒驴酒(白酒)中检出酒精度超标;华晟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老酒头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榆树市兴达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酒(配制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白城市老河道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老河道酒中检出酒精度不达标。
(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长春市丰合植物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笨榨熟豆油中检出苯并(a)芘超标。
(三)蔬菜及其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长春市永祥龙酱菜有限公司生产的鼎鼎酸菜中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
(四)水产及水产制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延吉市延城小菜加工部生产的延城风味鱼中检出不得使用的添加剂苯甲酸。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吉林、白城、通化、公主岭、梅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函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要求长春、吉林、白城、通化、公主岭、梅河口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0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