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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起 成都实施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十二种行为将入“黑名单”

   2016-01-29 四川在线5270
核心提示: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杨丹)今(28)日,记者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杨丹)今(28)日,记者从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规范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并将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据悉,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生产经营者的不良行为记录,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十二种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许可标志、编号或者其他产品标志,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年内连续两次在国家、省、市、区(市)县监督抽检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
 
    (十)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发生Ⅲ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一)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十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黑名单且依法有权公开的。
 
    食品安全“黑名单”怎样产生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案件查处等途径,负责对符合食品安全“黑名单”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审核和告知。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审核后决定列入“黑名单”的,填写《食品安全“黑名单”名录》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进行公布。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政府政务网站及主流新闻媒体等媒介对外公布。
 
    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首次公布日期为准。“黑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前两个月,由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将其列入“黑名单”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及相关整改材料。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销榜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查,在《食品安全“黑名单”销榜申请表》上签定是否同意其销榜的核查意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审定后的同意销榜的核查意见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从“黑名单”上删除,并将删除情况在原媒体或者网站上予以公布。

    “黑名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影响
 
    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并采取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被列为“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每季度向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食品生产经营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力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理。
 
    对列入“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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