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办法订定的法源依据。(第一条)
二、应申报的业者及宠物食品种类。(第二条)
三、首次申报应至系统建立账号。(第三条)
四、首次制造、加工或输入单项商品者,业者应至系统申报的数据及期限。(第四条及第五条)
五、业者每季应至系统申报的数据。(第六条)
六、申报变更及其期限。(第七条)
七、本办法施行的日期。(第八条)
第 1 条 本办法依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三第二项规定订定。
第 2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宠物食品的业者(以下简称业者),应向“中央”主管机关申报的宠物食品种类,为犬、猫类的宠物食品(以下简称宠物食品)。
第 3 条 业者首次依第四条及第五条申报前,应至“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的宠物食品业者申报系统网站(以下简称系统)建立账号并申报下列数据:
一、名称、营利事业统一编号、主事务所或营业所地址、联络人姓名、电话、电子信箱、负责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别及身分证统一编号;其为自然人者,应输入姓名、性别、身分证统一编号、联络电话、住址及电子信箱。
二、在境内以工厂制造或加工宠物食品者,应提供工厂登记证字号、名称、地址、联络人姓名、电话、电子信箱、负责人姓名、性别及身分证统一编号。
第 4 条 制造或加工宠物食品的业者,应于单项商品首次制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系统申报下列数据:
一、品名。
二、净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称。
四、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五、保存方法。
六、适用宠物种类及食用方法。
七、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五第一项第九款公告指定标示的事项。
八、外包装照片。
第 5 条 输入宠物食品的业者,应于单项商品首次输入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系统申报下列资料:
一、品名。
二、净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称。
四、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五、最后制造或加工业者的名称、电话、国家及地址;该国家有省、州、县或其他第一级行政区者,并应申报第一级行政区名称。
六、保存方法。
七、适用宠物种类及食用方法。
八、经“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二十二条之五第一项第九款公告指定标示的事项。
九、外包装照片。
第 6 条 业者应于每季首月底前,申报前一季各单项商品制造、加工或输入的总数量。
第 7 条 前四条申报的内容有变更时,业者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至系统申报变更内容、原因,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电子文件。
第 8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