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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男子买到瓶过期蚝油 获赔1000元

   2016-02-22 沈阳晚报1680
核心提示:沈阳的王先生花15.5元购买一瓶蚝油,结果发现已经过期三个多月。王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货并赔偿1000元。2月21日,于
     沈阳的王先生花15.5元购买一瓶蚝油,结果发现已经过期三个多月。王先生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其退货并赔偿1000元。2月21日,于洪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因经销过期商品,超市被判退货赔偿1000元。
 
    去年8月6日,王先生把购买的蚝油拿回家后,才发现蚝油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保质期为12个月。也就是说,这瓶蚝油已经过期三个多月了。
 
    王先生找到超市要求退货赔偿,遭到了超市方面的拒绝,超市方面称没有销售这批次蚝油。随后,王先生将超市起诉到了于洪区人民法院,要求超市退货并赔偿1000元。超市表示作为销售商在进货时已对供货商及商品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所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及任何安全隐患。另外,商品都有合格证,并没有给王先生造成任何损害,不能因为商品标识有瑕疵就要十倍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其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王先生购买的蚝油已超过保质期,因此其要求超市退货及承担赔偿责任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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