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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总局关于对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审计主要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41号)

   2016-02-2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5830
核心提示:总局关于对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审计主要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41号)2016年02月26日   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
总局关于对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食品安全审计主要问题的通告(2016年第41号)  
2016年02月26日  
 
  2015年11月30日—12月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审计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国家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追溯、召回、处置情况进行了食品安全审计。
 
  审计发现,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在保持生产许可条件、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物料储存防护、检验管理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灌装间的传输带下部与一般作业区相通未封闭,存在污染风险,不符合《细则》中生产场所内不同洁净级别作业区应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包装罐传输带部分裸露,无防护措施;灌装间的定量包装设备未进行计量检定,不符合《细则》中对生产设备要求。
 
  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未定期对牧场进行审核,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原料供应商定期进行审核的要求。
  (二)库房照明强度不足,不利于识别原辅料标签,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仓储区照明设施的要求。
  (三)抽查2014年6月生产记录发现,乳清粉D90、棕榈油、乳糖、乳清浓缩蛋白WPC70、糊精5种原辅料出库量与投料量不相符,物料不平衡,不符合《细则》中物料储存和分发制度关于可追溯性和物料平衡的要求。
  (四)抽查发现,批号为20140307“启程2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的出厂检验报告中缺少氯的检测结果;批号为20140301“启仕金装3段听”、批号为20140303“启程1段听”、批号为20140306“启越金装3段听”氯检测过程的称样量、滴定体积、检测结果均未标示计量单位,不符合《细则》中检验管理制度关于全项目检验及做好检验记录的要求。
 
  三、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维生素A、维生素B6的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四、不合格产品排查不彻底
 
  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不全面,未对配方设计、标签制作及验收、出厂检验等环节进行分析总结,未排查不合格产品是否波及其他批次产品,未评估是否需要扩大召回范围。
 
  审计工作组已在审计过程中将本次食品安全审计发现的问题反馈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停产整改。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要认真落实整改要求,全面排查不合格原因,严格执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持续、系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确保食品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吉林飞鹤艾倍特乳业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于2016年3月15日前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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