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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超市“临期食品”销售耍太极 无醒目提示缺售卖专区

   2016-03-10 水母网2830
核心提示:水母网3月10日讯(YMG记者 摄影报道)近日不少市民反映,在超市买的捆绑促销酸奶,有保质期的位置被买二赠一等胶带遮挡得死死的
    水母网3月10日讯(YMG记者 摄影报道)近日不少市民反映,在超市买的捆绑促销酸奶,有保质期的位置被“买二赠一”等胶带遮挡得死死的,回家后才发现其中的赠品酸奶已经临近保质期限,让人心里有点不舒服。商家是否应该专门设立临期商品专柜,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物?我市各大超市怎样处理临期商品?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了芝罘区南大街附近一家大型超市,发现这里设立了“清货商品销售专区”,上方悬挂了标有“清货特卖”的指示牌,但并没有标明特卖原因。清货特卖货架上的商品几乎都是薯片、饼干、牛奶、果汁等零食和饮料,大部分商品都已临近保质期限。
 
    此货架上是否都是临期产品?超市促销员告诉记者,货架上的商品都是打折商品,但不全是“临期商品”,快到保质期的商品条码上都覆盖粘贴了新的商品条码。比如,一种名为“棠记食典青豌豆味饼干”的零食原价19块多,而新覆盖的商品条码上显示的商品现价为8.11元;而一款西班牙进口酸奶原价是20多元,而新定价是12.6元。
 
    目前,超市对商品临保期界定不一,但是按照行业惯例,接近保质期1/3的商品就算临期商品。记者随机拿起一块“明治牛奶巧克力”,商品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4月1日,保存期限是2016年3月30日。
 
    但是清货特卖货架里也不全是“临期商品”。比如,一款“红果园扁桃仁”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1月26日,保质期长达12个月,也就是说,这款产品明年1月份才到期;“母亲早餐棒”的零食产品,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3日,保质期同样是12个月。显然,保质期限还早呢。
 
    在超市酸奶销售区,多种酸奶都打出了“买二送一”、“买三送一”等促销活动。“买二送一”的某酸奶保质期是21天,包装内的三瓶酸奶有两瓶的生产日期都是2016年3月5日,而另一瓶的生产日期是2016年2月21日,新鲜程度低于其他两瓶酸奶。其他几份相同包装的酸奶,情况也是如此。在销售区另一侧,三罐玻璃瓶的酸奶被胶带捆绑在一起,其中一瓶被贴上了“赠品标签”,该酸奶的生产日期为3月3日,而保质期只有7天,也就是说,商品距离过期只有1天时间。
 
    记者来到芝罘区解放路的一家量贩超市,发现这里未设置专门的临期商品销售区。在可乐促销区,货架促销纸上写有“买一赠一”的字样。记者随机拿起货架上一瓶500ml的可乐,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1日,而保质期是9个月。也就是说,这瓶可乐马上将于下个月过期,不过该可乐标注价格为2元/瓶,低于市面同款商品价格。
 
    位于南大街另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内有两个专门的“清仓区”,其中一个是出售食品,另一个出售生活用品。在食品清仓区,商品货架上摆放着各种零食及酒水饮料,在货架上方悬挂着一张深蓝色的指示牌,上面用白色字体醒目地标明了“临近保质期商品”字样。
 
    市食药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市采用打折方式促销临期食品只是一种“营销手段”,只要没有出售过期产品就不触犯相关法律规定。
 
    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王磊律师表示,国家工商总局在2007年出台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这只是指导性意见,也就是说,超市只要不出售过期产品就不存在违法行为,超市没有专门设置临期产品专区只能说是“不合乎指导性意见规定”,因此管理部门对这种情况也没有硬性处理办法。王律师提醒消费者,选购商品时不要被商家的打折等营销手段迷惑,尤其选购食品时一定要注意商品保质期限,积极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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