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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此“银鹭八宝”非彼“银鹭” 买时能分清有点难

   2016-03-16 齐鲁晚报6960
核心提示:本报泰安3月14日讯(记者 张伟) 近日,岱岳区工商局山口工商所处理一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个体户张某购进银鹭八
     本报泰安3月14日讯(记者 张伟) 近日,岱岳区工商局山口工商所处理一起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个体户张某购进“银鹭八宝”牌桂圆莲子碗粥出售,涉嫌侵犯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银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没收商品并被处以罚款。
 
    据了解,当事人张某系岱岳区某镇人,个体工商户。2015年1月,张某以每箱计人民币20.50元的价格,购进“银鹭八宝”牌桂圆莲子碗粥30箱,该碗粥外包装箱显示商标为“银鹭八宝TM”,制造商为枣庄市某乳业有限公司,位于枣庄市北郊某风景区。张某购得该批货物后,以每箱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销售9箱,获利计人民币13.50元,总货值计人民币660.00元。
 
    工商所工作人员表示,“银鹭”商标早已注册,为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注册商标形式为“银鹭”两个汉字,并且有证据证明,“银鹭”注册商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已被公众知晓。
 
    “枣庄市乳业公司生产的‘银鹭八宝’牌桂圆莲子粥,包装箱标示的‘银鹭八宝TM’商标中使用‘银鹭’,与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的‘银鹭’相一致,足以误导公众的消费意识。”工作人员说。
 
    经了解,当事人张某销售的“银鹭八宝”牌桂圆莲子碗粥,侵犯了厦门银鹭集团有限公司“银鹭”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所指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根据规定,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标注有“银鹭八宝TM”商标标示的桂圆莲子碗粥21箱,并处以罚款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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