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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2016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铜食药监风险〔2016〕21号)

   2016-03-19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89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铜食药监风险〔2016〕21号【发布日期】 2016-02-25【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铜食药监风险〔2016〕21号
【发布日期】 2016-02-25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tda.tl.gov.cn/view.aspx?id=3500
县、区(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有关承检机构:
 
  为落实2016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按照省局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铜陵市2016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2月25日
 
  铜陵市2016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方案
 
  2016年我市承担的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涵盖了14大类、34个食品品种、69个食品细类,共761批次。具体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省级抽检任务
 
  省级抽检任务281批次,其中高风险品种147批次,较高风险品种134批次。具体见附件。
 
  1、抽样对象
 
  重点覆盖我市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企业(国家总局、省局公布的重点抽检企业涉及我市的除外),可适当在本地流通环节抽检一定量的外省市产品。
 
  2、抽检时间和频次
 
  全年均衡分配抽检任务。原则上每月任务完成量不少于24批次。高风险产品每季度至少抽检一次,较高风险产品每半年至少抽检一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在节前开展抽样,并在节前5日完成检验工作。
 
  3、抽检地区、环节和场所
 
  覆盖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县区以及乡(镇)和行政村。
 
  抽取的样品主要在流通环节购买。流通环节未抽到的样品,可在生产环节抽取。流通环节采样应涵盖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
 
  加大对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大型集体餐饮场所,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的抽检力度。
 
  4、抽样
 
  流通环节样品由县、区(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采样;生产环节中铜官区、郊区、经开区辖区内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样品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负责采样、义安区辖区内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样品由义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采样、枞阳县辖区内的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样品由枞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采样。
 
  5、抽样品种
 
  具体见附件
 
  (二)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
 
  全市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至少完成480批次,其中枞阳县至少完成240批次。市本级任务由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承担;枞阳县按照文件要求安排抽检工作。各县区(经开区)每周向市局报告抽检任务完成情况。
 
  1、抽样对象
 
  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重点加强对叶菜类蔬菜抽检和禁限用农兽药检验。检验项目可以参考省级监督抽检中的规定项目。
 
  2、抽样时间和频次
 
  市级抽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枞阳县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等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20个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3、抽样场所
 
  市本级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枞阳县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4、抽样品种
 
  具体见附件
 
  (三)国抽抽检任务
 
  市局根据省局的安排落实。
 
  二、组织实施
 
  (一)确定抽样单位和承检机构
 
  铜陵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承担400批次检验任务,其余361批次任务待省局遴选结果出来后,在入围的承检机构中选择承担。
 
  (二)抽样检验
 
  抽检工作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6版)》(另行发布)执行。抽样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检验人员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承检机构对于不合格样品必须进行复核,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数据报送
 
  所有本计划内的省抽、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应上报省局“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结果共享共用。
 
  抽样单位完成抽样后应先行将抽样信息通过系统上报,承检机构检验完毕并复核确认后,将检测结果上报系统。数据上报人员应经过统一培训,确保数据报送的准确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有关要求将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有关检验报告及时上报组织实施抽检工作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
 
  四、核查处置
 
  收到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并将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填报省局“安徽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对于同一企业多批次产品不合格的,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召回全部市场销售的产品,并监督企业彻查原因,督促进行有效整改。
 
  收到不合格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或急性健康风险的报告的,应在24小时内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局,市局适时开展督查,并报省局。
 
  五、信息公布
 
  国抽及省抽监督抽检信息由省局负责每周向社会公布;市抽及县抽监督抽检信息由市、县局负责每周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应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信息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及所在地址,产品名称、检验项目和检验数值等,并应根据需要进行风险解读。市县局应按照省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监督抽检”专栏食品信息公布格式发布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认真落实监督抽检责任。要切实保证县级的抽检经费,着力做好食用农产品的抽检工作。要加强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省级和市县级的抽检任务安排,明确岗位责任,严禁推诿扯皮,狠抓任务落实。
 
  (二)细化工作要求。食品抽检工作是由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产品召回、复查整改、信息公布、月报统计以及数据利用等组成的系统工程。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密切部门协同配合,并严格落实不合格报告传递、核查处置(填报)等时限要求,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三)严格质量控制。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参与抽检的人员、车辆,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采集、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培训指导,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四)严格进度管理。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统筹安排月度、季度、半年度抽检工作进度,稳步推进各项工作。2016年12月10日前完成全年的计划任务,2016年12月15日前将抽检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报市局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科。
 
  (五)强化督导考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加强对抽检工作的督促指导,对抽检计划、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公布、数据报送等进行定期督查通报。要加强对承检机构的管理。市局将把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重点考核任务完成率、问题发现率、核查处置率(系统填报率)、生产企业覆盖率、信息公布(统计月报)等工作。并建立月度通报机制,必要时,通报县区政府部门。
 
  七、工作纪律
 
  参与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检行为一律停止承检工作,并列入黑名单。
 
  八、其他要求
 
  县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保证实施市、县级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的同时,鼓励安排其他食品品种的抽检。并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执法检验及风险监测工作,为监管工作提供靶向技术支撑。
 
  市局可根据我市实际对年度抽检计划进行调整。
 
  各县、区(经开区)局于3月20日前将本辖区落实省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计划报市局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科
 
  联系人:刘璐;
 
  联系电话:2839385,13856207444;
 
  电子邮箱:tlliul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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