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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费者花千元买餐具 发现尺寸与价签有出入 超市被判赔三倍

   2016-03-23 法制晚报3850
核心提示:消费者在超市花千元买餐具测量发现尺寸与价签有出入把英寸当寸标 超市被判赔三倍▲记者回访看到,涉案餐具仍在销售,标签的单位
     消费者在超市花千元买餐具

    测量发现尺寸与价签有出入

    把英寸当寸标 超市被判赔三倍
 
    ▲记者回访看到,涉案餐具仍在销售,标签的单位改成了“寸”。虽然代表英寸的意思,但这个字在大陆已停用
 
    ▲赵先生的购物小票显示,餐具的尺寸标注为“寸”
 
    法制晚报讯(记者 江丞华)赵先生到位于大兴区的乐购超市金星店买了“斯普兰迪”牌的碗、盘50个,商品标签标的是“X寸”,但赵先生回家一量,发现所有的盘子和碗尺寸都不对。乐购超市金星店表示,商品标识的“8寸”,是指“8英寸”,是赵先生自己对标识理解有误;餐具是开架销售的,购买者应对商品的外观、尺寸有合理认知。
 
    8英寸比8寸短了6厘米多。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认定超市构成欺诈,判令其退还货款并做出三倍赔偿4471.2元。昨天,《法制晚报》记者在乐购超市金星店看到,“斯普兰迪”牌碗、盘仍在销售,标签的单位改成了“寸”。虽然代表英寸的意思,但这个字在大陆已停用。

    事件

    在乐购买餐具 实际尺寸小于价签标注
 
    2015年3月2日下午,赵先生来到位于大兴区黄村的乐购超市金星店,买了“斯普兰迪”品牌的20个碗和30个盘子,一共花费1490.4元。赵先生说,在选购餐具时他注意到,商品标签和价签上都用“寸”为单位注明了盘子和碗的大小。
 
    买回餐具后,赵先生觉得尺寸不对。他经过测量发现,餐具的实际大小与标识均存在很大误差,如购买的8寸汤盘,换算后直径应为26.6厘米左右,但实际测量的直径只有20厘米左右。
 
    2015年3月4日,赵先生投诉到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第二天该局决定受理投诉。由于赵先生和乐购超市金星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4月29日,工商部门向赵先生出具了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
 
    工商

    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已责令商家改正
 
    在北京市工商局大兴分局给赵先生的回复函中,工商部门表示,乐购超市金星店所售的“斯普兰迪”系列餐具的价签和标签均标注商品尺寸为寸,经测量后,商品实际尺寸单位为英寸,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核实,情况属实。工商部门还书面告知赵先生,2015年3月20日,工商部门已经对乐购超市金星店正式立案调查。
 
    对于标签问题,工商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经营者在商品上对商品的安全标准、使用性能、用途、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和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保质期等与商品质量相关的内容作虚假表示的,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表示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处罚。产品质量法在第27条第1款第3项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产品质量法第54条规定,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27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据此工商部门表示,已对乐购超市金星店的这一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价签的问题,工商部门认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明确明码标价执法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及《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第13条、第22条的规定,应由价格主管部门管辖,其已将案件线索移转至北京市大兴区发改委。
 
    乐购

    标签上的寸是指英寸 消费者理解有误
 
    在这之后,赵先生将乐购超市金星店起诉到北京市大兴区法院。赵先生认为,乐购超市金星店对商品作虚假宣传,已经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退回货款,自己退回所购货物,超市向自己做出三倍赔偿,并承担自己的误工费1000元。
 
    购物小票、所购货物、标签及价签照片、工商部门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和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以及工商部门回复函,都被赵先生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乐购超市金星店辩称,餐具尺寸标识并非错误,而是赵先生对标识理解有误,商品上标识的“八寸”,是指“八英寸”,且餐具的标识单位是参照管道的计量单位标识,“餐具的实际外径不是用8乘以2.54厘米计算得出的。”
 
    乐购超市金星店还辩称,赵先生所购餐具是开架销售,其在购买时对商品的外观、尺寸应有合理的认知,该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超市一方还质疑赵先生是打假人,知假买假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适用条件。
 
    记者查阅发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院

    超市行为存在欺诈 应三倍赔偿顾客
 
    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从乐购超市金星店购买了商品,超市向赵先生出具购物小票,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赵先生向超市支付货款,超市应向赵先生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乐购超市金星店销售的涉案餐具,在标签和价签上均标识尺寸单位为“寸”,但实际尺寸单位与标识不符,存在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对赵先生要求退货退款,并且增加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赵先生要求超市一方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赵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为此,大兴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判决乐购金星路分公司退还赵先生货款1490.4元,并给予赵先生3倍赔偿4471.2元;同时,赵先生向乐购金星路分公司退还其所购买的共计50件餐具。
 
    乐购超市金星店关于餐具的标识单位是参照管道的计量单位标识、因是开架销售消费者应对餐具尺寸有合理认知、原告身份不符合消法适用条件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2015年11月3日,大兴区法院判决赵先生退还货物,乐购超市金星店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4471.2元。这起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
 
    记者了解到,根据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6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标的额为该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追访

    涉案餐具还在卖 标签改为停用字“寸”
 
    昨天,记者到乐购超市金星路店回访发现,“斯普兰迪”牌的餐具依然在售,餐具的尺寸单位标识为“寸”。
 
    其中,一款“斯普兰迪金粉牡丹骨质瓷碗盘”的标签标注为8“寸”。记者查询了“在线新华字典”,找到了权威的解释:“寸,英美制长度单位,一英尺的十二分之一(中国大陆地区已停用此字,写作英寸)。”
 
    记者采访了多名在该门店选购餐具的消费者,他们都对“寸”和“寸”的区别不了解。
 
    文并摄/记者 江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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