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约谈1号店、大众点评、饿了么、开新二手车、洋码头等上海市较为知名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针对媒体反映的问题以及近期网络消费热点,要求平台经营者强化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重背景下,O2O(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正在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新商业模式,相关法律风险和监管难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监管效率有待提升
饿了么等被约谈已经不是首次。针对媒体曝光的网络订餐乱象,北京市食药监局不久前也召集包括饿了么在内的北京地区约10家外卖送餐平台进行约谈。
记者了解到,O2O涉及的领域很多,外卖只是其中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其他还包括美容美发、汽车服务、家政等诸多领域。
几年前,一篇名为《下一个亿万级市场?O2O被互联网大佬“疯抢”》的文章在网络上悄然流传。O2O市场究竟有多大,人们并不清楚,但互联网大佬们在O2O领域投下重注却是不争的事实,仅从餐饮行业来看就已经硝烟弥漫:
2014年年初,腾讯战略投资了大众点评,且将其视为O2O领域的核心布局之一;百度决定未来3年投资200亿元现金支持百度糯米,成为互联网巨头在O2O业务上最大的单笔投资;饿了么和阿里巴巴之间也是屡屡传出“绯闻”。
真格基金合伙人郑朝予实际操作过多个O2O项目,他告诉记者,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O2O就是比较典型的模式。“过去我们做企业都是大而全,导致不能及时跟上变化。O2O的特点就在于化整为零,有利于中小企业生产为个体提供服务的产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过去由于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某些企业运营成本偏高。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经营企业的成本已经大大下降,这是O2O繁荣的重要原因,由此带来的问题就在于,相应的监管模式也需要适时转型。”郑朝予说,O2O意味社会效率的提升,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部门也应该考虑如何提升效率。
O2O需担更多义务
从O2O目前包罗万象的发展态势来看,很有几分野蛮生长的味道。今年春节期间,甚至有媒体报道称,“春节O2O租女友1天费用超千元”。
互联网金融律师刘媛媛在O2O领域有着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她认为,尽管目前O2O企业和传统电商在法律关系中都属于居间方,但O2O在法律义务和法律风险方面与传统电商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对入驻商户的审查义务不同。对电商企业来说,仅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无法直接推导出居间人的审查义务,虽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确实应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但事实上,基于网络服务的广泛性、虚拟性、不确定性,电商不可能对每个商户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点也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但对于O2O企业来说,它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往往超出了一般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因此,哪怕仅从自身利益考虑、避免大规模索赔风险,O2O企业都需要对入驻商户尽到更为积极的审查义务,除了提供入驻商户的真实联系方式,还需要对入驻商户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服务的实际情形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上述事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还应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伪,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比如杭州市工商局就曾以未对商户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在特定区域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等理由,对某外卖O2O企业作出处罚。”刘媛媛说。
除此之外,与传统电商相比,O2O对消费者担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传统电商的法律角色系纯粹的居间人,电商平台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仅负如实报告义务,且以‘故意’作为损害赔偿的要件。而O2O企业因讲求行业细分领域内的重度垂直和可控的服务质量,通常会就服务质量对消费者作出相关承诺。”刘媛媛说,对传统电商来说,除非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电商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入驻商户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电商不需向实际交易双方承担责任;而O2O企业则要受到其向消费者做过的更有利承诺的约束并履行承诺如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先行赔付等。
审查责任亟须落实
针对O2O行业存在的问题,各地监管部门动作频频,人们见到最频繁的一个词是“约谈”。
“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创业的思维就是先做了再说,这是社会发展效率提升的一种表现,但有时候是矫枉过正。在这方面需要加强沟通。”郑朝予说,“有些互联网企业包括O2O企业也想去沟通,但不知道该和哪些部门沟通,互联网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还需要开辟更多沟通渠道。有些企业反映过这样的问题,我们投资人也能看到一些。有一些监管举措和规定是好的,但由于沟通不畅,在实践中就可能跑偏。让O2O乃至互联网行业有更好的发展,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劲往一处使。对于企业来说要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对于政府来说,也要进一步转型打造服务型政府。”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我国要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傅蔚冈告诉记者,O2O监管的重点就是在于落实网络平台的审查责任。不管怎么样,对于网络平台来说,要确保入驻商家的品质。
“对于O2O来说,如何开展监管是个比较大的课题。O2O是新生事物,很多特性都是刚出现,不同行业的O2O又存在很大差别。比如餐饮业和打车的O2O是完全不一样的。打车O2O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网络外卖和传统行业相比,则前景不是太明朗。对于O2O的监管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傅蔚冈说。
□ 本报记者 杜晓
□ 本报实习生 朴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