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201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 2016-03-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发布文号】 2016年第27号
【发布日期】 2016-03-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野米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允许加拿大野米输华。加拿大输华野米应符合《进口加拿大野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质检总局
201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