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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卫生计生委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标准复函的通知(质检食函〔2016〕19号)

   2016-04-07 质检总局490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16〕19号【发布日期】 2016-01-18【生效日期】【效力】【备注】 http://www.gxc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函〔2016〕19号
【发布日期】 2016-01-18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gxciq.gov.cn/pub/dongxingjyjyj/xwzx/ggtz/51043.html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转发给你们,请在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中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关于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强进口食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5]204号)第一条不再执行。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6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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