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深圳首次处罚销售过期保健食品行为
超市售过期保健食品被罚5万元
今年3月28日,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生活超市开出5万元罚单,这是新《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实施之后,深圳市首个销售过期保健食品处罚案例。4月初,当事人已缴纳5万多元罚没款,并未对处罚提出异议,标志此案办结。
据了解,今年3月份,宝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线索来到新安某超市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保健酒存在超过保质期销售的情况。对此,执法人员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96元,并处罚款5万元。
宝安食药监局负责人告诉记者,此类违法行为按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大大加重了处罚力度,最低罚款提高了25倍。此类违法行为最低罚款50000元,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