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0日,西安市碑林区食品药监局针对辖区内某月子中心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开出了一张5万元的罚单,成为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全辖区第一例无证经营行政处罚案件。
碑林区食品药监局在1月12日的检查中发现某月子中心在未办理餐饮服务相关许可证明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遂向其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月子中心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2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月子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月子中心仍在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食品加工制作,碑林区食品药监局依法查封了该月子中心的食品加工场所。3月10日,碑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月子中心做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办案过程中,月子中心的负责人声称后厨的硬件设施及卫生都达标、工作人员也持有健康证,仅仅因为“没来得及”办理许可证就被罚款五万元未免太过“冤屈”。执法人员向其耐心解释道,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旧《食品安全法》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但现行《食品安全法》则明确规定相同情况下要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由此可窥一斑,希望从业人员以后加强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
自新法实施以来,碑林区食品药监局坚持以“史上最强”的执法力度回应“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通过实际执行达到新《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初衷和预期,达到保障辖区食品安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