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备 注】: http://www.xjda.gov.cn/WS01/CL0020/18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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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食品经营许可审批系统与各地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系统数据对接,信息共享,减少许可工作人员工作量。
2、建议自治区局对地州市和县(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进行统一标准划分。
3、《实施办法》第五条建议修改为“一点一证”。
4、《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中有“食品经营管理项目”建议删除,《细则》中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建议删除。
5、《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上的地址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情况,建议不予暂办理。“无营业执照申办单位食堂的,应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中存在学校外承包食堂的情况,建议让其办理营业执照。
6、《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中应将既是网上提交申请后也应将纸质版材料递交受理窗口进行描述。
7、《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建议增加逾期不补正材料,不予受理许可事项。
8、《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议删除,不易过细表达。
9、《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核查人员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上传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建议修改为:“核查人员核查时应该对食品经营场所现场拍摄照片,并将照片上传食品经营许可系统和打印归档”
涉及食品销售经营者的拍照,正面、后面、侧面表述建议修改,建议对设施设备、经营条件、贮存场所继续拍照留痕。
是否合适对此进行描述,放在《实施办法》中。
10、《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许可证效期)中要求博览会、展销会、美食节和季节性经营等短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但博览会、美食节、展销会食品经营户(数量相对较大)都达不到发证条件和要求,若采取许可制,还需现场核查,3-5天又会过期,不符合操作实际,建议采取备案制,不适合集中办证。
11、《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印制要求写在办法中是否合适。
12、《实施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原发证机关···”。
《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建议将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明确,如:布局发生改变、增加设备等。
13、《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建议修改为:“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注明补发日期”。
14、《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建议独立一章。
15、《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建议改为: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6、《实施办法》冷食类制售的定义中包含熟食卤味,建议在《细则》中将卤制品明确属于哪一类申请项目,并说明其面积要求。
17、执法文书中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改为“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8、建议将文书和通知书进行精简,减少文书印刷成本。例如:《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请书(具体按申请项目填写延续、补证、注销等内容),保留变更和注销申请书。
19、《实施办法》中没有业务驳回申请的相关条文和适用情形,建议将驳回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合二为一,统一简化为不予受理通知书。
20、《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表》中“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指那些人?(流通许可证中说明“本申请书内所称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等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21、建议将微型餐饮20平方米以下的列入《自治区小作坊、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若设置微型餐饮应有最低面积限制。
22、《细则》第四章建议改为: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
23、、《细则》第十一条建议删除。
24、《细则》第十二条中制度的表述建议将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分开。
25、《细则》第二十六条(销售熟食的要求)中“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修改为“配备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夹取售卖”。
26、《细则》第二十七条(销售熟食证明材料)中,建议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27、《细则》第四十三条(餐具保洁)中保洁设施需密闭,建议增加保洁区域,针对大型餐具不能放入保洁设施的。
28、《细则》第五十一条(设置专间)建议修改为:冷食类食品中仅有简单处理过程的(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
29、《细则》第七十一条建议修改食杂店、商场超市、便利店经营面积,食杂店经营面积改为不小于100m2,食杂店和便利店经营面积改为大于15m2 小于100 m2。
30、《细则》附件1《现场核查表(普通餐饮)》判定结果中重点项和一般项总和小于等于8,其中不符合项没有权重项。1-2和1-3中2均为不得缺项和关键项,关键项不符合数=0,中小型餐馆满足不了此项内容。1-2和1-3中27中小餐馆也普遍满足不了。
1-2中17是否可增加“小型、微型餐饮设有2个专用水池,其它餐饮设有3个专用水池”限定。小、微型设置3个水池做不到。
1-2中42建议删除,与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要求有冲突,不符合实际,建议删除或修改成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布局的要求。
31、《细则》及《现场核查表》中均未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最小面积,应规定最小面积,否则操作间无法盛放设施设备;专间最小面积小于原规定面积,也存在无法摆放设施设备问题。
32、《现场核查表》中“配置调温装置”具体指哪些装置、用途。
33、《细则》附件2相关要求建议斟酌。
34、《细则》附件3中在企业设立微生物实验室不合适,对缓冲间和空气洁净度都有要求,菌种管理也会相对存在问题。
35、建议将餐饮、销售分别制定细则,更加清晰。
系统中待修改问题讨论
1、局用户端是否开设“新建”功能,用于企业将纸质版材料递交食品监管部门后录入信息。
2、附件上传中有申请书上传,网上申请上传后存在审查不合格重新扫描的情况,是否做为网上申请的前置条件,还是纸质版材料审查后再统一提交。
3、流程是否锁定只能走一种流程,如:变更自受理走流程中,注销就不能受理走流程。
4、打印通知书存在流程中不添加即不能补打,若漏打通知书后怎么处理。
5、审批人员最后一步是同意与否,审核人员却是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此流程是否可以?
6、受理、准予等通知书的编号是否制定规则?
7、打证人员、证面信息生成后的审查人员均可对证面信息内容修改,是否可行?
8、哪些字段作为查询字段需确定。导出数据功能是查询字段都需涵盖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