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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开展网络外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餐饮函〔2016〕4号)

   2016-04-22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81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餐饮函〔2016〕4号【发布日期】 2016-03-21【生效日期】【效力】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食药监餐饮函〔2016〕4号
【发布日期】 2016-03-21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ljfda.gov.cn/cyfw/7522.jhtml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网络外卖餐饮单位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利用网络订售餐饮加工食品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省局决定对网络外卖餐饮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调查摸底,清查网络外卖情况
 
  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通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切实摸清辖区内网络餐饮服务实体单位、网络订餐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底数;重点排查在“饿了么、美团外卖、百度外卖、大众点评”等第三方平台上线的本地餐饮服务单位,列出上线餐饮单位清单,依据清单对餐饮单位开展清查。一要清查入网餐饮单位是否持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有效期及经营地址。二要清查入网餐饮单位的许可证是否存在借用、变造、伪造等情形。此类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查平台标示的入网餐饮单位地址与许可证地址比较、检查许可证样式和记载事项等方式发现。三要清查入网餐饮单位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形,如:饮品店经营饭菜,持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餐饮等。四要清查第三方平台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检查平台内入网餐饮单位依法经营情况,以及发现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后是否及时制止和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并报告监管部门。
 
  二、开展监督检查,查处非法经营行为
 
  各地监管部门要结合清查情况,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和在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线外卖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本埠第三方平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监管部门前期已经约谈并责令其改正,但检查中仍发现较多违法行为的,从重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并上报省局,由省局通报通信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检查发现外埠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本地开展的网络订餐活动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收集相关证据后报省局,由省局汇总后向第三方平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检查中发现餐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要求,采集该单位在第三方平台从事经营活动证据(网页截屏),以及该单位违法经营的证据(可以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等),依法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明知入网餐饮单位从事无证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经营条件的,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检查中发现涉嫌变造、伪造许可证的非法行为,应按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律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开展责任约谈,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安全法》的宣贯力度,重点对自行设立订餐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本埠第三方网络平台、外埠第三方网络平台在本地工作机构和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适时开展责任约谈,监督网络订餐经营者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责任和义务。网络订餐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者要严格落实申请入网餐饮服务实体单位实名登记,加强对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加工制作现场核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平台服务;要监督网络订餐服务实体单位,严格按照餐饮服务操作规范加工制作食品,不得委托无照无证的“黑作坊”进行网络订餐经营活动。
 
  请各市(地)局将本辖区内在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情况清单(见附件)于4月25日前上报省局。
 
  省局联系人:于福龙,0451-8261279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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