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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新办法下月起执行

   2016-04-28 达州日报2770
核心提示:●对自来水进行储存、加压再供水的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
    ●对自来水进行储存、加压再供水的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示。用户(业主)有权获知清洗、消毒相关信息,还可以参与清洗、消毒的现场监督。
 
    ●社区院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应安装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卫生防护符合要求,同时须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等信息。
 
    本报讯 4月26日,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联合通川区卫生执法监督所在蒲家场镇,开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宣传周活动。
 
    据了解,原《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于1996年发布,距今已经20年,原《办法》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提高的饮用水管理需要。新修订的《办法》已于今年3月19日发布,自5月1日起执行。为促进新《办法》贯彻实施,市卫生计生委决定于4月25日至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宣传贯彻新《办法》,健康饮水你我他”为主题的宣传周活动。活动启动后,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4月26日,市、区两级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便来到达州中心城区周边的蒲家场镇,向赶集的群众宣传讲解生活饮用水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引导养成科学的饮用水安全理念和安全行为。
 
    据介绍,5月1日起执行的新《办法》共6章44条(原办法6章31条),专注于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饮用水水质及水产品必须符合卫生标准,且生产原料及过程应满足卫生规范等要求。新《办法》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突出社会监督机制作用,努力建设企业自检、政府领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水质监管体系。
 
    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现制现售水纳入了监管范围,有很多涉及到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
 
    关于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就是涉水产品的“身份证”,只有取得“身份证”的产品才能销售。在购买水管、净水器等涉水产品的时候别忘了向商家查验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关于二次供水:对自来水进行储存、加压再供水的高层建筑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每季度对水质检测1次,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示。用户(业主)有权获知清洗、消毒相关信息,还可以参与清洗、消毒的现场监督。
 
    关于现制现售水:修订后的《办法》首次将现制现售水纳入了监管范围。社区院落的现制现售水设备应安装在视频监控范围内,卫生防护符合要求,同时须按规定公示水质检测等信息。
 
    关于管道分质供水:一些小区和学校提供的管道分质供水作为集中式供水的一种方式,也必须要取得卫生许可证,定期对供水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的人员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
 
    同时,《办法》禁止生产经营卫生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使用卫生不合格的原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办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供水单位供应的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或供水单位使用未取得批准文件的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处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单位或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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