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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公司不满处罚告两级发改委 认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6-05-08 北京晨报5650
核心提示:食品公司不满处罚告两级发改委认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要求法院予以撤销因认为区发改委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
     食品公司不满处罚告两级发改委

    认为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因认为区发改委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申请行政复议后,又认为市发改委在未尽职审查便做出维持原处罚的决定后,北京美食新语食品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市区两级发改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处罚。昨天上午,该案在怀柔法院开庭审理。
 
    企业:处罚无法律依据
 
    原告公司诉称,2014年11月6日前,其在天猫商城设立的网上店铺中出现的“专柜价”、“促销价”等字样属于天猫系统自带字段,入驻商户无权对天猫后台系统进行更改。且天猫商城关于“专柜价”并非指实体专卖店价格,仅指在天猫商城设立的网络专卖店价格。
 
    被告怀柔区发改委接到群众对原告网店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举报后立案调查,依据存在争议的价格表述,认定原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于去年12月9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原告不服,向市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市发改委对怀柔区发改委做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客观事实未尽职审查,仅从行政处罚的程序性方面予以维持原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市、区两级发改委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此将两级发改委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委:处罚合理合法
 
    昨天上午9时,该案在怀柔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由怀柔法院副院长孙吉旭担任审判长,怀柔区发改委、市发改委指派相应工作人员及辩护律师出庭应诉。
 
    怀柔区发改委称:“原告在天猫销售的月饼,写有‘专柜价19.9元,促销价11元’、‘特价让利,全网最低价,仅限3天,莫失良机’等字样,违反了《价格法》中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所以责令原告公司进行整改并罚款。”
 
    区发改委进一步解释称,“专柜价”、“全网最低价”所述无依据,无比较,且没有标明降价的原因。同时“仅限3天”也没说明起止时间,存在对消费者的误导,因此其处罚合法,但因违法所得数额无法确定,因此依照最低限度处罚5000元。
 
    市发改委也表示,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认为区发改委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所以做出予以维持原处罚的决定。
 
    原告则称,“专柜价”和“促销价”是天猫自带的标识,作为商家仅可对价格金额做出修改,其他的无权修改。只有特价让利,全网最低价等是由商家自行设定的。“当时在天猫仅有我们一家销售这几款月饼,我们是自己跟自己之前的销售价格进行的对比,在三天后我们也确实恢复到了原价进行销售。”因此原告公司认为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审判长表示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对该案进行宣判。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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