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朱某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铤而走险选择了生产销售病死猪肉的歧途,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5月6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下旬以来,朱某伙同唐某(另案处理)租用陈某(已判决)的加工店加工病死猪。被告人朱某以每斤一元左右的价格从生猪养殖户处低价收购病死猪20余头,经加工后再将病死猪肉送到株洲芦淞区、长沙县等地的肉制品加工坊销售。截至2015年5月6日,朱某伙同同案人共计生产病死猪肉4000余斤,销售额达一万余元,除去生产成本,被告人朱某、唐某均获利三千余元。同年5月6日,浏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了该“黑作坊”。经鉴定,该案查获的猪肉产品为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法官说法
被告人朱某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