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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抓食品供货源头 ,促进经营销售安全

   2016-05-16 中国食品网张金亮3290
核心提示:食品供货商是食品销售环节的源头,抓住食品供货商就等于抓住销售环节的牛鼻子,紧紧扭住从事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批发(配送),
    食品供货商是食品销售环节的源头,抓住食品供货商就等于抓住销售环节的牛鼻子,紧紧扭住从事食品总经销、总代理、批发(配送),二级批发及零售兼营等有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就把住了销售环节的总开关。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品供货商问题,对于食品安全将势必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目前食品供货商总体情况不错,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且对食品安全的危害也是比较大的。

    一、食品供货商设立门槛过低,监管标准想控制难。目前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相对位置和作用过于宽松,而且没有针对的单独的审批环节,导致许多食品经营者很容易进入食品批发行业,门槛的降低,使食品批发商过多过滥,给后续管理造成相当大难度。

    二、食品供货商经营状况堪忧,经营层次上台阶难。食品供货商作为食品从业者的重中之重,本应比一般从业者有更加完善的管理制度,优秀的管理人员,一流的仓储及配套设施,整个从业者普遍存在素质比较差,基础设施落后、现代管理水平滞后,经营状况较差。

    三、供应商食品安全管理欠缺,精力受限保安全难。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现实情况是很多经营者既是老板又是管理人员,工作兼职多,没有应该具有的更高的管理水准,造成法律法规规定义务落实不到位。

    四、供应商自律意识有待提高,贯彻要求抓落实难。作为食品零售商的上一级更应该具有更高自觉担当意识,主动维护品牌意识。突出表现“三差”上,即进货查验意识差、自觉索证索票意识差、主动召回意识差。更有甚者伪造、涂改食品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情形。
    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管理刻不容缓,增强其服务职能,打造精品销售行业,实现以强领弱的目标。需要我们主动作为迎难而上,切实提高供应商执行〈食品安全法〉落实问题。

    一、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经营秩序。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定义务。有充分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让其在执行的过程中,主动担当并不断强化下一级食品零售商学习应用,从而规范销售市场秩序。

    二、加大食品抽检力度,增加威慑能力。抽检是解决食品质量难题最为有效最科学的技术手段。加大抽检的密度和批次,促进批发供应商能够很好的注重质量,履行应尽的义务。对于影响比较大的商户实行零忍让的态度。对影响大危害深的,要及时公布信息,彰显法律威慑力。

    三、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提高管控效率。根据年度检查计划、投诉举报情况及辖区实际情况,坚持实行网格监管责任模块化,按法律规范监管工作规范化,做好检查记录监管行为痕迹化。对开办批发的企业,认真的进行检查,确保落户的商家能够把住入口,严格办证商户的条件。

    四、加强专职人员培训,提高驾驭能力。食品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既有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标准,更有食品销售人员的素质决定的,安全人员不断提高素质改观食品的品质,提高人员素质可以通过集中学习培训,组织专项整治,以及送货运输工具的配备要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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