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9日晚饭后,村民朱某突然开始上吐下泻。送医后,医生询问她有没有吃了不卫生的食物。朱某想起,她在白天时顺手摘了路边一株野果树上的几个果子吃。接下来的两天,村里包括朱某在内有17人陆续出现了程度不一的不适症状,而且,大家无一例外地都吃过野果。于是,众人报了警。
民警侦查后发现,村民顾某在这株野果树上喷洒过农药“百草枯”。顾某交代,当天早上,他用“百草枯”农药在自家田地里除完草,回家途中顺手将剩余的一点农药喷洒在路旁的一棵野果树上。据了解,“百草枯”农药的毒性非常大,且无特效解毒药,对人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事后,17名村民分别将顾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顾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700元到7500元不等。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顾某喷洒“百草枯”农药,且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明显过错;原告食用无人管理的野果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责任。综上,确认由顾某承担本案80%的赔偿责任。考虑到“百草枯”农药对人体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原告在食用野果后存在中毒的高度可能性,原告的医疗行为符合常理。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顾某分别赔偿17名原告经济损失1300余元到6000余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