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为赚取利润,夫妻俩不顾食品安全,竟用工业片碱泡发鱿鱼、毛肚等水产品并销售,以身试法。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妻林某亦因犯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冬季,被告人陈某、林某夫妇从福建来到汉中,在市场经营水产店生意。陈某负责水产品的加工,林某负责在市场摊点销售。2014年5月、11月,汉中市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分别向二被告人下发“水产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告知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告知书”,明确告知禁止在生产毛肚、鱿鱼等过程中添加工业片碱等物质。然而,为了增加水发毛肚、鱿鱼泡发量,获取好的口感牟取利润,陈、林二人明知工业片碱禁止用于食品加工,仍多次使用工业片碱加工毛肚、鱿鱼。2015年4月,汉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二被告人租住房内的水产品加工点检查时,查获涉嫌违法添加工业片碱的毛肚、鱿鱼等水产品,经抽样检测,鱿鱼及毛肚样品中均含有氢氧化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林某明知工业片碱不能用于食品加工,仍予以添加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