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系源城区某村村民,在该村市场经营一间早餐店,主要进行肠粉的生产和销售。为达到肠粉更加滑口、更好吃等效果,以谋取更多利润,张某在明知非食用物质硼砂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仍然在制作肠粉的过程中进行添加。从2015年3月份开始,张某便打起歪主意,往肠粉里添加硼砂。2015年11月,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张某,并缴获其制作好的肠粉。经检测,缴获的肠粉中含有硼砂。
源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硼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硼砂属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食用物质。无良商家将硼砂添加于食物中,以美化外观,增加食物弹性,且不容易腐败变质。长期食用添加了硼砂的食物,可在人体内过量蓄积,引起食物中毒,甚至导致死亡。本案中,张某明知硼砂对人体有毒、有害,仍在制作肠粉中加入硼砂,经其出售后尽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加重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处罚,只要有生产、销售有害食品行为便构成犯罪,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