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将《条例》贯彻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疏堵结合,不断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营造良好实施氛围。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在媒体、科普宣传站和商场、集贸市场开辟宣传专栏等方式,将宣传《条例》与各种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或载体有效结合,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及时将《条例》新内容、新制度、新要求向社会公众宣讲,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公众依法、积极、理性、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氛围。
(二)深入开展培训教育。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系统内人员的培训,特别是食品监管人员要熟练掌握食品小作坊登记、卫生规范、进货查验、凭证记录保存、食品添加剂管理、食品包装标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卫生要求及不得经营的食品品种等内容,做到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应知尽知,确保每一名监管人员能够准确熟练运用《条例》规定实施监管。市、县(市、区)局要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免费培训指导和诚信教育,分区、分片、分层次开展培训教育,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条例》要求登记或备案,使其全面明确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其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提高其从业素养。
(三)抓紧制定完善配套制度。要针对食品小作坊与食品摊贩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有效做好实施衔接,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对于食品小作坊登记,省局要制作下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格式;各市局要主动推动市、县(市)人民政府出台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明确本地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条件、程序、管理要求和便民举措等,确保《条例》实施后各县(市、区)局可以正式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省局要抓紧起草制定食品小作坊卫生规范,尽早报省卫生计生委予以发布,作为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强制执行。对于食品小作坊产品目录,各县(市、区)局要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风险评估结果等因素,与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具体申领办法同步完成本地区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的制修订与发布。对于食品摊贩监管,要尽快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并确定食品摊贩经营时段;推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食品摊贩经营禁止区域;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指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沟通协商,推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围绕食品小作坊登记中的征询与回复、食品摊贩备案信息的通报、协助开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五)全面摸底调查登记建档。密切联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对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掌握情况,逐步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档案,为记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频次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严格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建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制度计划,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与快速抽查检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
三、贯彻实施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6年4月底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人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6年5月~7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和本地具体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迅速组织贯彻落实工作。其中,省局负责召开《条例》宣贯工作会、组织开展《条例》知识竞赛,有关处室分别负责对全系统法制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条线人员的培训。
(三)总结阶段(2016年8月~9月)。对贯彻落实《条例》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请各市、省直管县(市)局及时收集、细致汇总本地贯彻《条例》的情况,认真填写《 市(县)贯彻〈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16年9月30日前将该统计表报送至省局政策法规与科技标准处。联系人:胡恒波,电话:025-83273740、83273647(传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其作为当前食品监管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逐项倒排工作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确保《条例》实施要求落到实处。
(二)主动沟通协调,强化社会共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人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为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要推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同配合,调动各方力量,着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共享、举报奖励保护和舆论监督工作,构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反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总结,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督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要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建议,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