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叶某在绵阳市高新区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688元共6个品种的茶叶,饮用时发现同品种同价格的茶叶口味存在差异,而茶叶包装上缺失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重要信息,叶某一纸诉状将超市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46880元。近日,绵阳市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原告叶某表示,从事食品销售的商家,对出售的食品类产品应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出售问题产品,应当依法赔偿。
对此,被告某超市表示,原告叶某分6次、购买4688元的茶叶有违常理,质疑原告以此手段牟利,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针对这一说法,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论消费者是否遭受利益损失,是否属于“知假买假”“职业打假”行为,均可以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请求10倍价款的赔偿。
经过审理后,双方同意调解。最终,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叶某1.5万元。
本栏撰稿 李芝军 李旭 本报记者 庞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