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姜涞 应立枫)近日,珠海第一例销售未加碘工业盐案件在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案犯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案犯潘某因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被施以缓刑。
经查明,从2015年6月开始,案犯张某在广东佛山购买工业盐后,将工业盐用仿造的珠海市盐业公司的特制食用盐包装袋包装假冒加碘食用盐,多次运至珠海销售给案犯潘某。案犯潘某则将该假冒加碘盐销售到珠海的商行、粮油店及批发站。法院认为,案犯张某、潘某使用未加碘的工业盐冒充加碘食用盐进行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案犯潘某因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良好,被施以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