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 有话要说
今年3月起,河南登封宣化镇不少居民购买了一种名叫“豫原之露·生命百分百”的饮品,据说是“包治百病”的高科技产品,每瓶售价高达近400元。近日,登封市工商等部门对该饮品的生产厂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7月16日《大河报》)
相关部门对厂家的处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但与所谓“神水”造成消费者病危、差点殒命的严重后果相比,5万元的罚款可谓太轻。成本仅有几块钱的水被包装成“良药”卖至400元,已不只是滥用医疗用语的问题了。
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另外,《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计为500元。若按《广告法》相关条款执罚,起点也应是二十万,最高可达一百万元。
与事后罚款相比,将监管前置,避免问题发生才是关键。所谓“神水”在当地出现长达数月之久,监管却姗姗来迟,而处罚又如此无力,恐怕厂家可以偷着乐了。对此,登封市有关部门应完善惩戒措施,实现对企业纠正的监督,对于恶意违规者予以严惩,才能避免“神水”的再次复出。
钱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