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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皮冻等肉制品中涉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食药安办发〔2016〕30号)

   2016-07-18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330
核心提示:【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发布文号】 吉食药安办发〔2016〕30号【发布日期】 2016-06-24【生效日期】【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吉食药安办发〔2016〕30号
【发布日期】 2016-06-24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jlfda.gov.cn/shipintzhikdh/38533.jhtml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食品药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公主岭、珲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门查处了涉嫌非法使用工业明胶生产经营皮冻等食品系列案件。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市场风险隐患,确保全省群众饮食安全。经研究决定开展皮冻等肉制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涉及使用明胶的肉制品生产、经营、餐饮服务业户开展专项检查,特别是围绕皮冻等肉类产品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涉及使用明胶生产经营肉制品的生产企业、小作坊、批发市场(含附设仓库)、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进行全面检查。要结合监督抽检情况,增加不合格原料及问题产品的抽检范围和批次,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范围
 
  (一)食品生产环节。严查本辖区涉及使用明胶食品生产业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购进、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无相应证明文件和不合格原料等行为立即查处。要查清原料来源和问题产品流向,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食品经营、餐饮环节。严查经营“三无”食用明胶产品和问题产品违规行为,对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采取责令停止销售、清查下架,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监督经营业户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验收,要求所购食品原料需具备溯源相应证明文件,及时清理风险隐患。
 
  (三)现场执法环节。要结合现场取证情况,重点检查来源不明或“三无”明胶产品,及时固定证据链条,现场抽样送检。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一经核实,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整治时限
 
  整治工作从6月中旬至8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摸排阶段(6月下旬至7月初)。对辖区内肉类食品生产经营业户进行排查,摸清底数。第二阶段:整治阶段(7月中旬至8月中旬)。针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及时抽样送检,依法依规对问题业户立案查处。做好后续处置工作,遇有重大线索即时上报。第三阶段:总结阶段(8月下旬)。各地梳理总结本地经验做法,于8月30日前报送省办。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经费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过程中,自行组织监督抽检任务,所需经费由各地承担;对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刑事处罚案件,需要委托抽样送检的问题样品,由省局统一组织承检。
 
  (二)密切配合,做好行刑衔接。各地要充分发挥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联合执法优势,搞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后续协查工作,消除市场风险隐患,严厉打击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宣传,营造共治格局。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舆情监控,统一做好有关信息公开、消费预警等工作。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引导社会群众监督,确保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联系人:侯大昕、炊妙杰,电话:0431-81763051、81763053。
 
  吉林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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